(2025年8月修订,2025年8月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对各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分支(代表)机构科学发展,保证各分支(代表)机构有序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等政策和规定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管理、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研究会根据办会宗旨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类别、专业领域和工作需要,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研究会某项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建工作融入分支机构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建设和自身规范管理。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遵守研究会章程,按照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办会宗旨,在分支(代表)机构设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本办法和研究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研究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研究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研究会会员,认真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研究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立章程,不得另行制定分支(代表)机构会费标准,不得另行设立下级分支(代表)机构。
第二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须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拟申请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 业务范围符合研究会章程规定,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研究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3. 拥有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4. 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5.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 (兼) 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向研究会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组织架构、工作任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2. 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 拟任副主任以上人员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
4.填写《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拟任负责人审批备案登记表》;
5. 研究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1. 申请人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相关资料;
2. 研究会秘书处根据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
3.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职能包括:
1. 建立包括主任、副主任在内的组织架构;
2. 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3. 分支(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研究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分支(代表)机构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4. 开展本领域或专业的学术交流、专题研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专项培训等活动;
5. 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反馈分支(代表)机构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6. 接受研究会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执行研究会交办的任务,承办研究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向研究会全权负责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研究会报告工作。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职务称谓应为:主任、副主任。分支(代表)机构副主任以上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需报本会批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诚实守信、勤勉履责,维护研究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由分支(代表)机构发展的研究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研究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经研究会审核批准后启动换届工作,换届结果须报研究会备案;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如没有说明理由,超期一年不进行换届的,研究会可令其暂停活动进行整顿,或由研究会直接组织进行换届工作。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常务理事在理事范围内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由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推荐,由研究会秘书处批准任免。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纳入研究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研究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会费标准按研究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会费由研究会统一收取并开具会费收据,该会费主要用于研究会及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运营。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费来源:
1. 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会员的会费;
2. 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妥善保管分支(代表)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资料,如遇丢失或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研究会提交书面报告,由研究会进行补发、换发。
第二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印章由研究会统一保管,分支(代表)机构使用时需向研究会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印章为实物印章,不设电子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严禁违法盗用或冒用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开展活动,如有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已完成撤销或合并工作,印章由研究会秘书处交印章制发机关销毁。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构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遵照《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规定,在分支(代表)机构设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完成研究会统一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XXXX委员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华夏”“世界”“民政部”“教育部”等名称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须报研究会秘书处审批并备案,并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在计划外举办活动的,应专项报批。研究会秘书处在正式受理专项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分支(代表)机构不予设立独立的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账号。如确有需要,必须报研究会秘书处进行审批,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账号宣传文案须经研究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才能上线宣传,分支(代表)机构主办的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账号须有专人负责,其负责人及其相关资料须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或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30日上报研究会,由研究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批复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订立营利性协议、入股企业、接受挂靠等。
第三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的活动是研究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向研究会提供每次活动的相关资料,研究会视情况可派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未经研究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研究会总会的名义进行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须经研究会批准。
第五章 分支(代表)机构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的,须经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研究通过,报研究会同意后,由研究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应向研究会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4. 办公场所变更需提交新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 填写《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建立、完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以及违规违纪的分支(代表)机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包括撤销、合并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研究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该分支(代表)机构:
1. 超出设定的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3.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境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的;
4. 拒不服从研究会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对研究会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拒不执行的;
5. 未经研究会批准,以研究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6. 对服务对象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严重损害研究会声誉的;
7. 不按规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检相关材料的;
8.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研究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研究会秘书处提出审查建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撤销:
1.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3. 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
4. 已完成研究会设定的工作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5. 分支(代表)机构成立一年(包含1年)以上没有开展活动;
6. 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7. 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8. 违规另立分支(代表)机构章程、制定分支(代表)机构会费标准、变相收取会费或赞助费的;
9. 私自刻制、盗用或冒用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开展活动的;
10. 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应交回分支(代表)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相关手续,并由研究会办理相关撤销手续。拟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由研究会和分支(代表)机构共同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代表)机构撤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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