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设立教育科研课题研究项目,遵循“学术为本、服务立会”的宗旨,统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大力推动智慧教育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有效提升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教科研水平与能力素质。
第三条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对教育、科技等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问题,为大力培育智慧人才服务,为相关决策提供智慧方略服务,为繁荣发展智慧科学服务。
第四条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秘书处总体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订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规划课题指南;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立项审批;组织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课题资助研究经费的使用;组织结题鉴定工作,向完成课题研究并结题鉴定工作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受研究会秘书处委托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负责一般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专业指导、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服务。
第六条 专项课题的发起单位受研究会秘书处的委托,负责该专项课题的立项申请及评审、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按要求拟定专项课题立项申请、发布专项课题征集通知,负责课题的征集和初审,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将复评结果报研究会秘书处终审;负责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
第七条 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两类。规划课题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效性特征,实行年度评审立项制度,每年两次,由研究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推荐申报,经研究会秘书处及相关专家组根据课题设计的学术价值、社会价值评审后立项为重点规划课题或一般规划课题两个层次。重点规划课题,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一般规划课题,由研究会秘书处委托的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专项课题具有局部性、专题性、特殊性、时效性特征,个别针对性强,根据国家、社会、行业、研究会的实际需要及课题的紧迫程度,随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专项课题由研究会秘书处或会员单位发起,资助课题研究经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 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 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群众性科研活动。
第九条 研究会每年发布一次规划课题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规划课题执行期间,除最后一年外每年分两次申报,第一次立项审批在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发布后三个月内进行,后续年度为上半年3-4月受理申请,5-6月组织评审,6月底公布立项课题结果;下半年9-10月受理申请,11-12月组织评审,12月底公布立项课题结果,最后一年仅在上半年受理申请。
第十条 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面向全国择优立项,接受来自研究会各分支机构、单位(个人)会员、教育改革试验区、各级各类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推荐和申报。非上述单位或机构申报的科研课题,本会不予立项,研究会不受理个人申报者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一条 研究会专项课题由研究会秘书处根据实际研究需要而设立,其他相关单位也可作为发起单位提交某领域专项课题的申请,经研究会秘书处及相关专家评审后立项为专项课题。
第十二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研究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或研究会分支机构;
2. 具有与申报课题内容相关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工作实践或管理经验;
3. 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 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依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相应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力量;
2. 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
3. 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一般应为:研究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教育改革试验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的要求和程序:
1. 根据规划课题指南,围绕教科研理论与应用实践确定研究课题;
2. 申报课题必须进行科技查新,以确保研究的创新性;
3. 按要求填写《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4. 《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对课题申请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研究会秘书处;若由研究会下属分支机构推荐,由分支机构对其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后,报研究会秘书处;
5.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需要继续滚动研究的,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评审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初审、复审、终审和公示(专项课题由发起部门或单位参照执行):
1.初审环节: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
2.复审环节:由研究会秘书处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3.终审环节:研究会秘书处汇总复审结果,确定最终拟立项课题的公示名单;
4.公示环节:对通过审核的拟立项课题在研究会网站上公示,为期七日;
5.后续工作:课题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研究会秘书处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研究会秘书处批复的《立项通知书》后,即可成立课题组,启动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组严禁私自刻制印章,相关事务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所在(依托)单位代章处理;不得私自开展任何有关课题成果的评奖活动。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立即撤销课题,并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课题申报时须说明研究经费来源、数额与用途,如系财政拨款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会科研规划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研究会将根据课题的理论和应用推广价值,择优对部分重点规划课题予以一定经费支持;专项课题一般由发起单位资助部分研究经费,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筹补足。
第二十条 研究会秘书处直接负责重点规划课题以及由研究会秘书处发起的专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研究会秘书处委托的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负责一般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研究会秘书处委托的专项课题发起单位,负责由该单位发起的专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开题、过程管理、阶段报告和实验事项管理等。
1. 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成立课题组,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课题负责人可向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申请推荐指导专家;
2. 过程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依托)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过程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受托管理单位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委托管理项目的三分之一;
3. 阶段报告: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备案。课题重要活动,包括开(举)办网站、培训学校(辅导班)、研讨交流、编辑发行文集、(电子)资料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报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经研究会秘书处审批后方可实施。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4. 实验事项管理:因课题研究需要发展实验校或增设子课题,并收取活动费用的,须提前一个月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申请,说明发展实验校或增设子课题的数量,拟发展实验校或增设子课题的名单、负责人以及收费情况、使用方向等,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子课题重要活动,如开(举)办网站、培训学校、大型论坛,编辑发行文集、(电子)资料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报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经研究会秘书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子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期限:重点规划课题原则上要求在批准立项后2-3年内完成,一般规划课题在1-3年内完成,子课题一般在6-12个月内完成。如申请延期最多延期1年,需要一定研究和实验周期的课题经审批后研究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未结题或未提交延期申请的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专项课题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依托)单位公章,经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由研究会秘书处统一备案。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所在(依托)单位;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课题;
6. 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情况变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研究会秘书处撤销其课题。
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
4. 已到结题时间但未结题,且未提出延期申请;
5. 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6.刻制“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XXX总课题组”印章;
7.借“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XXX总课题组”等名义私自开展活动;
8. 开展任何有关课题成果的评奖活动;
9.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研究会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被撤销的课题名单将在研究会网站予以通报,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研究会的其他课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课题负责人应组织结题鉴定。重点规划课题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一般规划课题由受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专项课题结题鉴定由发起(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并设一名组长。重点课题结题鉴定专家由研究会秘书处推荐,一般规划课题鉴定专家可由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推荐,也可以由课题组自聘,须提前一个月将拟参与结题鉴定的专家名单报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结题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结题鉴定程序如下:
(一) 会议结题:
1. 课题负责人向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提交结题材料,提出结题申请;
2. 审核通过后,研究会秘书处向课题负责人所在(依托)单位作出书面结题批复;
3. 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组织召开结题鉴定会,课题负责人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 课题负责人将经专家签署鉴定意见的课题结题相关材料(纸质版)报送至研究会秘书处,并将结题材料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由研究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二) 通讯结题:
3. 研究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以通讯方式召开结题鉴定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鉴定,并由专家签署鉴定意见;
在结题鉴定阶段,引入专业的学术论文原创性检测工具,对结题报告等材料进行原创性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结题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于存在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的课题,一律不予结题,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题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队伍、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创新点等),课题申报书复印件以及在工作实践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七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结题鉴定:
1.课题提出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2. 课题成果获省部级教学、科研类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须为政府设立并颁发,名称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第一人或第二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3. 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所列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引用,或发表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网等国内知名数据库首页检索的论文3篇及以上,并有明确标识: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鉴定结果与证书颁发
1. 研究会秘书处或受托管理单位在收到汇总专家意见的鉴定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鉴定结果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的合理性(专家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理由是否充分)以及鉴定结果的一致性(不同专家意见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理之处);
2. 对于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研究会秘书处向课题组颁发《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证书应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课题编号、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完成时间等;
3. 研究会秘书处对课题研究成果及鉴定材料进行存档备案,存档内容应包括完整的结题材料、鉴定报告、专家意见表等,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鉴定的处理措施
1. 对于未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研究会秘书处应向课题组书面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原因应具体明确,包括在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鉴定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同时,给予课题组三个月至半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应根据课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 整改后,课题组可重新申请结题鉴定,再次申请时应提交整改报告,说明针对上次鉴定中存在问题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效果。再次鉴定仍未通过的,按课题终止处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课题组责任,如通报批评、限制课题负责人一定期限内再次申报课题等。
第三十条 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所产生的研究成果由研究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研究会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障课题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各类学术推广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以促进科研成果的广泛传播、转化和应用,推动智慧教育领域的发展与进步。在成果应用过程中,研究会应充分尊重课题组的创造性贡献,若涉及商业应用或其他可能产生收益的情况,双方应依据事先约定的分配方式共享相关权益,确保合作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应对优秀的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应用,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研究会官网官微和其他媒体渠道宣传,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实验推广、专题培训、学术交流等。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明确归属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研究会将秉持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行使此项权力,以确保对管理办法中各项条款的解释准确无误且符合科研管理的实际需求。当出现对管理办法条款理解存在分歧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时,研究会将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科研规律、行业惯例以及公平公正等因素进行解释说明。解释结果将及时公布并通知相关各方,以保障各方在科研课题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具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自生效之日起,所有涉及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研究、管理、结题鉴定、成果推广等各项工作均需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研究会将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保障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序推进,维护科研秩序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
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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